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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专家(外教)聘请及管理规定

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文教专家(外教)聘请及其管理工作, 充分发挥聘请效益,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
  一、聘请原则

  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,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,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;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,学习国外的先进科技文化成果;争取最佳聘请效益,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,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  二、聘请工作的重点

  1、新兴学科、缺门学科的建设;

  2、英语专业、公共外语课教学;

  3、培养中青年教师和公共外语高年级学生;

  4、编写、修改教材, 教学录音、录像,合作研究;

  三、聘请条件

  1、语言外教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,发音清楚,口齿流利,有工作经验;

  2、科研工作者应具有硕士或博士以上学位,专业水平较高,在科研方面有相当经验;

  3、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定,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;

  4、身体健康。

  四、聘请程序

  1、聘请外国专家(外教)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,聘用单位应提前4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聘请计划。邀请外国专家、学者来校短期访问、讲学3个月以内的,邀请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

  2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需求情况编制上报聘请计划,并协助用人单位与有关组织和部门联系选拔和确定人选。

  3、聘请单位与应聘者商定工作和待遇条款,双方签定工作合同。

  4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上报应聘外国专家(外教)的基本情况。经批准后及时办理来华邀请及入境手续。外国专家(外教)到职后,协助其办理《专家证》和《居留证》。

  5、聘请单位需提交以下外国专家(外教)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:① 有效护照复印件;② 个人简历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地、婚姻状况,现工作单位,国外详细家庭住址,工作经历,电话、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;③ 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;④ 健康证明:体检证明复印件,或医院近期开具的健康证明;⑤ 标准合同原件、复印件,合同中需注明帮外国专家(外教)购买保险。

  五、聘请单位的具体职责

  1、外国专家(外教)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聘请单位负责。聘请单位须确定一位业务联系人,负责与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调沟通外国专家(外教)聘请、管理方面的问题;

  2、为提高教学质量,用人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(外教)人数有计划地选派政治素质好、作风正派、虚心好学、业务精炼的中青年教师担任外教的合作教师。合作教师应帮助外教适应学院的教学和生活,帮助其解决教学和生活上的问题,并积极向外国专家(外教)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,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(外教)的讲课资料,以便以后接替外教的课程。

  3、按照合同妥善安排外国专家(外教)的教学工作,及时告知外国专家(外教)有关教学、作息时间及节假日安排等事宜。

  4、负责审定外国专家(外教)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内容和教材;

  5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,及时了解外国专家(外教)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,指导外教教学工作;

  6、每学期结束时,对外国专家(外教)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总结,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(外教),可向学院书面报送先进事迹材料,由学院研究予以表扬、奖励;

  7、每年分别在10月底和4月底总结外国专家(外教)教学情况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下学期及下学年度外国专家(外教)需求计划;

  8、积极联系、推荐外国专家(外教)。负责向应聘教师全面介绍单位情况及课程开设情况,及时回复应聘教师的询问;

  9、安排落实外国专家(外教)上课教室,保证环境干净卫生。

  六、外国专家(外教)的管理

  第一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规定。

  第二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,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,不得在课堂上宣讲与宗教有关的内容。

  第三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。

  第四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该自觉遵守课堂纪律。授课时应当注意仪表,衣着整洁,不得穿拖鞋、背心上课,不得在课堂抽烟、吃零食。

  第五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该遵守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,不得和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。

  第六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该接受学校的工作管理、业务指导、检查和评价。

  第七条 外国专家(外教)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做与其在学校教学无关的业务。

  第八条 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国专家(外教)的学生,外国专家(外教)应向学院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,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、侮辱,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。不得任意辱骂学生及工作人员。

  第九条 外国专家(外教)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校没有要求的教材或材料。

  第十条 外国专家(外教)应当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;除非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该外教能够胜任的范围,任课外国专家(外教)不得拒绝接受。外国专家(外教)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,保证教学工作的质与量;有责任参与所在院系的教学科研活动。外国专家(外教)在教学上出现的问题、困难直接向院系反映。各院系在对外教的管理中应与中国教师相同。

 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(外教)代课、调课、请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:

  1、按要求填写申请表

  2、提前三天向其教学主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

  3、申请代课与请假还需得到外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;申请调课应将申请表复印件送交教务处备案;请假所缺课程需及时补回。

  4、外国专家(外教)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,应当向教学主管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,在一周内补上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、备案。

  5、外国专家(外教)每学期请假、调课不得超过三次,每次不得超过一天

  以下情况,不予批准:

  1)旅游;

  2)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本校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;

  3)教学主管、外事主管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。

 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(外教)违反以上关于代课、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,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在与外教所在学院协商后,可以向该外教发出书面警告,并根据外教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扣除课时费。

 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(外教)无故迟到、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,外教所在学院应当向该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国交处、教务处备案。

  以下原因,不列入书面警告事项:

  1、 不可抗力:如火灾、交通事故、抢劫等原因导致外教不能准时上课的;但该外教有证明这些原因存在的义务;

  2、 外国专家(外教)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要求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的。

  七、文中所列款项若与上级有关文件、协议不符的,以有关文件和协议为准。
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4-06-24 10:37:50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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